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报考公务员有关问题说明
1、基层工作经历是指:在县及县以下党政机关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;农村建制村;城镇社区;中小企业;国家和地方服务基层项目;自主创业;部队;艰苦行业企业、事业单位工作的经历。 2、学历规定:中专是指中专以上学历(含中专),大专是指大专以上学历(含大专),本科是指本科以上学历(含本科)。 3、年龄规定:为25岁以下的(含25岁),以此类推,具体计算方法为1982年6月5日以后出生。 4、下列人员允许报考 (1)原户籍在新疆以及内地院校毕业生。 (2)驻疆部队随军配偶。 (3)夫妻一方在新疆工作的配偶。 (4)在新疆安置老干部随迁子女。 (5)援疆干部的配偶及子女。
5、报考职位注意事项 报考法院、检察院法官、检察官职位的只能兼报本系统的职位,法官、检察官职位不可互相兼报,报考公安机关职位和法检二院司法警察职位可互相报考,不能兼报其他职位;报考自治区其他机关职位的,不得兼报南疆四地州乡镇公务员职位,报考南疆四地州乡镇公务员职位的,可在四地州乡镇公务员职位中兼报。 特别声明:自治区公务员录用主管部门不指定(出售)考试复习用书,不批准(委托)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各种形式的考前、面试培训班。
现场报名时间、地点、联系方式
一、报名时间 2008年5月29日——2008年6月4日,每天10︰00——18︰00(北京时间),中午不休息。 二、报名地点、联系方式 1、乌鲁木齐市报名点:新疆人才市场2楼(乌鲁木齐市南湖东路19号) 联系电话:13899810202; 2、喀什地区报名点:喀什地区人才交流市场,联系电话:0998—2530225; 3、伊犁州报名点:伊犁州人才市场(伊宁市斯大林街54号) 联系电话:15999472867。
公安机关招考说明
一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报考: 1.曾被刑事处罚、劳动教养、少年管教的; 2.因犯错误正在接受审查或有犯罪嫌疑尚未查清的; 3.受党纪、政纪处分,处分期未满的; 4.曾被辞退或者开除公职的; 5.道德败坏,有流氓、偷窃等不良行为的; 6.直系血亲和对本人有重大影响的旁系血亲中有被判处死刑、正在服刑、在境内外从事颠覆我国政权活动或为“法轮功”等邪教组织成员的; 7.其他不符合录用人民警察条件的。
二、特殊情况的报考 法医等刑事技术专业、阿拉伯语、土耳其语、俄语等公安机关紧缺外语语种考生面向全国招考。上述专业考生身高标准可放宽2cm。
三、体能测评标准 共四项,考生须全部参加测试,通过三项即为合格。
(一)男子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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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|
标 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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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岁以下(含25岁) |
25岁以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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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米×4往返跑 |
≤12″2 |
≤13″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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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0米跑 |
≤4′25″ |
≤5′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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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定跳远 |
≥2.2米 |
≥2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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俯卧撑(限时1分钟) |
30个 |
25个 |
(二)女子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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项目 |
标 准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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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5岁以下(含25岁) |
25岁以上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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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米×4往返跑 |
≤13″2 |
≤14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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800米跑 |
≤4′20″ |
≤4′40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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立定跳远 |
≥1.5米 |
≥1.4米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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仰卧起坐(限时1分钟) |
23个 |
18个 |
四、体检标准 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按照人事部颁布的《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》(试行)和以下项目执行: 1. 五官、体型端正,无残疾,无口吃,无重听,无色盲; 2. 男性身高在170厘米以上,体重不低于50千克;女性身高在160厘米以上,体重不低于45千克; 3. 过于肥胖或消瘦者,不能录用。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: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%以上者为过于肥胖;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%以上者为过于瘦弱。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: 标准体重(千克)=身高(厘米)-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: [实际体重(千克)-标准体重(千克)]÷标准体重(千克)×100% 4. 重度腋臭、头癣,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,不能录用。 5.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,身体裸露部位有明显癜痕、疤痕、色素斑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孪缩,不能录用。 6. 纹身者不能录用。 7. 女性妊娠期内不能录用。 8. 未纳入上述体检标准,但具有明显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,不合格。 9.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人事部公安部《公安机关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》(人发[2001]74号)执行。
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(试行)
第一条 风湿性心脏病、心肌病、冠心病、先天性心脏病、克山病等器质性心脏病,不合格。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,合格。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,排除心脏病理性改变,合格: (一)心脏听诊有生理性杂音; (二)每分钟少于6次的偶发期前收缩(有心肌炎史者从严掌握); (三)心率每分钟5O-60次或100-110次; (四)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。
第二条 血压在下列范围内,合格: 收缩压90mmHg-140mmHg(12.00-18.66Kpa); 舒张压60mmHg-90mmHg (8.00-12.00Kpa)。
第三条 血液病,不合格。单纯性缺铁性贫血,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/L、女性高于80g/L,合格。
第四条 结核病不合格。但下列情况合格: (一)原发性肺结核、继发性肺结核、结核性胸膜炎,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; (二)肺外结核病:肾结核、骨结核、腹膜结核、淋巴结核等,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,经专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。
第五条 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、支气管扩张、支气管哮喘,不合格。 第六条 严重慢性胃、肠疾病,不合格。胃溃疡或十二指肠溃疡已愈合,1年内无出血史,1年以上无症状者,合格;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,合格。 第七条 各种急慢性肝炎,不合格。乙肝病原携带者,经检查排除肝炎的,合格。
第八条 各种恶性肿瘤和肝硬化,不合格。 第九条 急慢性肾炎、慢性肾盂肾炎、多囊肾、肾功能不全,不合格。 第十条 糖尿病、尿崩症、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,不合格。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,合格。
第十一条 有癫痫病史、精神病史、癔病史、夜游症、严重的神经官能症(经常头痛头晕、失眠、记忆力明显下降等),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,不合格。
第十二条 红斑狼疮、皮肌炎和/或多发性肌炎、硬皮病、结节性多动脉炎、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,大动脉炎,不合格。 第十三条 晚期血吸虫病,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,不合格。 第十四条 颅骨缺损、颅内异物存留、颅脑畸形、脑外伤后综合征,不合格。 第十五条 严重的慢性骨髓炎,不合格。 第十六条 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,不合格。 第十七条 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,不合格。 第十八条 淋病、梅毒、软下疳、性病性淋巴肉芽肿、尖锐湿疣、生殖器疱疹,艾滋病,不合格。 第十九条 双眼矫正视力均低于0.8(标准对数视力4.9)或有明显视功能损害眼病者,不合格。 第二十条 双耳均有听力障碍,在佩戴助听器情 况下,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,不合格。 第二十一条 未纳入体检标准,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,不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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